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甲○○被告乙○○
曾耀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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