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1號聲請人 郭其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佩燕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肆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因聲請人於民國101年07月04日向本院聲請時,發票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001│101年3月1日│160,000元│160,000元│未載│CH-NO-398576│6││├──┼───────┼───────┼────────┼──────┼───────┼───┼───┤│002│101年3月15日│230,000元│230,000元│未載│CH-NO-398577│6││├──┼───────┼───────┼────────┼──────┼───────┼───┼───┤│003│101年5月31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載│CH-NO-398578│6││├──┼───────┼───────┼────────┼──────┼───────┼───┼───┤│004│101年6月30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載│CH-NO-398579│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