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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