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岳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84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改造子彈肆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2條、第38條規定業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因刑法第2條係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要無比較問題,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部分,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岳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王岳峰業於104年12月30日死亡,以104年度偵字第1845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及改造子彈6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一)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手槍,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該局105年1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47頁至第50頁)。應可認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及未經試射之改造子彈
4顆分別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經實施鑑驗試射後之改造子彈2顆,雖具殺傷力,但因其火藥部分已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不復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已非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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