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祖父 周俊 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因病去逝,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出殯,被告因案羈押,未能返鄉奔喪抱憾至今,而九十四年三月過世的是被告之祖母,並非被告之祖父。又被告身處單親家庭,父親不詳,母親與胞弟分別因案在監服刑,致家中諸多後事乏人處理,而被告所犯非五年以上之重罪,並對犯行坦承不諱,且被告有固定居所及正當職業,更無逃亡串證之虞,故補充理由後再請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前科,甫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再犯本件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又被告前以其祖父亡故,須返家處理家務,並祭拜祖父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節,已據本院以九十五年聲字第三五○號刑事裁定駁回,有該刑事裁定書一件附卷,而在前開聲請案件中,確認被告之祖父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已無誤認死亡時間為九十四年三月間之情,是前開聲請案件既已就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又無其他新事由,是本件聲請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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