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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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O三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惟本件被告費借貸契約第十四條前段約款所示,其債務履行地亦為原告公司位台中市○○路○段○○號之所在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之規定,本院自就本件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