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㈡提出相對人 周永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法
定代理人 李俊瑩陳秀齡王淑有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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