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 鍾宏奇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被告 蘇志有
江大成 蘇家慧 (原名 蘇秀玲 ) 蘇秀華 江秀蘭 兼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明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蘇志秦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