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司員調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員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江坤鐵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二、以上開繼承人更正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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