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薛金城
被 告 張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8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7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黃郁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柒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郁淇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