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10樓,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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