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卓素貞 (更名前: 王卓素貞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下午2時29分
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