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卓素貞 (更名前: 王卓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下午2時29分
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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