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8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6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知新   

           住同上

債 務 人  胡衍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胡衍富   住○○市○區○○○路○段00號9樓之2

胡安琪   住○○市○區○○○路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4473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三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三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股票集中保管、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權人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三人之住所均係於臺中市,此有債務人三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民  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