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蔡宗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屋玩具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柒
  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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