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蔡宗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屋玩具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柒
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