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98號上訴人 張獻文
陳耿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上訴人 張江山
陳玉民 視同上訴人 郭英
郭智信 被上訴人 王應能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提起上訴,視同上訴人郭智信法定代理人 郭英之 法定代理權消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視同上訴人郭智信承受其本人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視同上訴人郭智信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法定代理人為郭英,有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見原審卷一第94頁),經原審判決後,張獻文、張江山、陳耿銘及陳玉民等4人提起上訴於105年8月23日繫屬本院,於本院審理中,郭智信業於000年0月00日成年,則其原法定代理人郭英之法定代理權已於郭智信成年時消滅,自應命其承受本身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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