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獻文
張江山 陳耿銘 陳玉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應能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9,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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