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鄭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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