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 中辻克行 代理人 賴逢興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李振清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 中辻克行 代理人 賴逢興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李振清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