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聲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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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聲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銓敘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即原告送達相對人教育部即被告右當事人間 因銓敍 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六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第三行至第四行書為「報經被告以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八一)人字第五八○一七號函原告」者,應更正為「報經被告以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一)人字第五八○一七號函原告」。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原判決事實欄將被告「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一)人字第五八○一七號函」誤載為「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八一)人字第五八○一七號函」,應予更正。又事實欄內,原告起訴意旨以前部分係本院就原處分之事實經過與行政救濟情形之記載;起訴意旨則係本院就聲請人起訴之事實、理由予以摘要記載,均無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請求更正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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