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調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調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簡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6樓之1,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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