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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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附表所示時、地,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十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經查,附表所示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查獲日期│查獲地點│查獲毒品│備註│├──┼────┼──────┼─────────┼───────────┤│1│94.5.4│臺南縣永康市│海洛因2包(驗後合│法務部調查局94年9月29││││中華路144號8│計淨重0.47公克,空│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樓829室│包裝總重0.84公克)│號鑑定通知書1紙│├──┼────┼──────┼─────────┼───────────┤│2│同上│同上│安非他命4包(含袋│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偵│││││毛重共1.7公克)│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4紙│├──┼────┼──────┼─────────┼───────────┤│3│94.10.28│高雄縣茄萣鄉│海洛因1包(驗後淨│法務部調查局95年1月25││││茄萣路1段67│重0.15公克,空包裝│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巷1號│重0.26公克)│號鑑定通知書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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