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7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蘇簪 於民國82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7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蘇簪未依約履行且已於民國84年3月31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4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70│田│4,148.82│全部│債權範圍60分之36│├──┼───┼────┼────┼────┼─┼────┼────┼────────┤│002│臺南市○○○區○○○段│476│田│438.06│全部│債權範圍60分之36│├──┼───┼────┼────┼────┼─┼────┼────┼────────┤│003│臺南市○○○區○○○段│477│林│276.20│全部│債權範圍60分之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