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游湘濃
訴訟代理人 楊天立
被告 李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生財器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