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進旺
被 告 呂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
路○○○○○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且原告已於民國106年12月6日當庭聲請移轉管轄(見本
院卷第25頁),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