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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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2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劉承智劉懿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21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伍
佰貳拾捌元,自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美滋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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