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李芳靜
訴訟代理人 楊家豪
被 告 神農氏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錦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見本庭南小字
卷第12頁),並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關於特別
審判籍之規定,兩造間又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本件自
應以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審判籍之規定為管轄之依據。而按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為私法人,其最後設址地係在高雄
市大寮區,而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沈錦碧之住所則係在高
雄市鳳山區,應認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應在高雄市
大寮區或鳳山區,其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庭起訴,顯係違誤,揆諸首
揭說明,本庭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
山簡易庭。原告雖以:玉山銀行為全國通儲之銀行,所屬業
務也無特定區域之不同,本件應回歸原告住所地管轄法院管
轄云云,認本件應由本庭管轄,惟並無法律上之依據,自無
足採。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