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徐文忠
       葉吉泰
被   告  邱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仟肆佰 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使用,詎被告未依約
繳款,尚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6,448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原
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欠
費清單、欠費金額明細表各影本1份、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
申請書影本2份、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異動)
申請書影本1份、申購3G專案手機優惠同意書影本2份、國內通信
費優惠專案同意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各影本1份為證。被告
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448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即10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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