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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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76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6月20日將其收押,本院訊問被告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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