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保險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9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另當事人欄中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路○段○號5樓」,更正為「台北市○○○路○段○號1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