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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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28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度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即借款人丙○○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10月18日起至141年10月17日止合計5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10月2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後因債權額增加,借款人丙○○與聲請人遂分別於92年12月2日、93年7月9日簽立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最後將原設定抵押之最高限額變更為3,250,000元,並經辦理變更登記在案。嗣借款人丙○○依上開約定分別於⑴91年
10月25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並與原告簽訂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且經原告發卡在案,依約被告得憑該信用卡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預借現金及使用循環信用,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款項;⑵93年7月13日邀同第三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7月13日起至108年7月13日止,利息則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⑶93年10月28日邀同第三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28日起至103年10月28日止,利息則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⑷94年3月2日與聲請人簽訂「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2日起至95年3月2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16,667元,第一期攤還日為94年4月2日;⑸94年10月6日擔任第三人丁○○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之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6日起至97年10月6日止,利息則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6.86計算;⑹95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12日起至100年1月12日止,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14.625計算利息,且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借款人丙○○就⑷借款部分自95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參諸上開約定,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46,795元、⑵462,438元、⑶1,978,572元、⑷33,330元、⑸556,766元、⑹14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又借款人丙○○於設定前開抵押權後,於95年3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於前開規定及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及其授信約定書、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及其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蔣淑君~F0~T40┌─────────────────────────────────────────────────────────────┐│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2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仁愛││468-1│田││1│5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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