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壹佰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每月加計 陸佰元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