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88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94年度補字第226號裁定核定為66,732,000元,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9,312元,而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該裁定已於94年3月
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