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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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7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 律師
黃鼎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至98年11月19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復於98年11月20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9年1月19日止,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依大法官釋字第665號意旨以觀,被告持刀對被害人丁○○、丙○○及乙○○等殺人未遂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其警詢供承酒醉後就為精神分裂,或稱遭人毆打攻擊即持刀瘋狂殺人等情狀衡酌而有羈押必要,且查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