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 張偉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各項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8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協商之過程?聲請人提出之協
商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金額為何?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㈡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
㈢聲請前2年(即至98年12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㈣以聲請人、父 張建朝 、母 巴秋蕙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
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㈤由雇主所出具之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98年6月至11月份之薪資證明單。
㈥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由地政事務所出具之坐落於○○鄉○○村○○路○○號之土地謄本正本、建物謄本正本。
㈦聲請人、父張建朝、母巴秋蕙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
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
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㈧聲請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所有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㈨陳明聲請人全戶(含父「張建朝」、母「巴秋蕙」)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㈩陳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如有收據應併提出)。
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4項「聲請前兩
年內必要支出」編號7所載之種類為「分擔房貸」。請陳明係何人於何時貸款購屋?購買之房屋係登記於何人名下?貸款金額?現仍餘多少金額尚未清償?並提出由貸款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相關資料及不動產登記謄本。
陳明聲請人之母「巴秋蕙」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暨說明聲請
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扶養義務之分擔方式,並提出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
扶養權利人張建朝、巴秋蕙之民國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明母「巴秋蕙」無收入且確有不能維持生活,無法由其他扶養義務人盡先負擔扶養義務,而有仰賴聲請人扶養之事由暨其證明。
提出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