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6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之14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