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
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2月7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7年4月1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