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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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奇隆原名林琦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奇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奇隆因強制猥褻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表︰受刑人林奇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強制猥褻│有期徒刑│96年8月16日│臺灣高等│100.9.6│刑法第244條│││罪│1年││法院│││││││├────┼─────┤││││││100年度│101.7.12│││││││侵上更㈠││││││││字第13號││││││││(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35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2│恐嚇危害│有期徒刑│96年8月16日│臺灣高等│98.8.31│刑法第305條│││安全罪│4月││法院│││││││├────┼─────┤││││││98年度上│98.8.31│││││││訴字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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