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