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蔡博文
宋枝福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博文、 宋枝富 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七號及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一號),由具保人蔡博文、宋枝福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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