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文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文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受刑人游文宏因竊盜等罪(計19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附表:受刑人游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4.28│99.04.28│99.07.0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88號│字第1088號│第924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08號│99年度訴字第908號│100年度簡字第209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08│99.10.08│100.01.31│├─┼──────┼─────────┼─────────┼─────────┤││法院│中高分院(程序駁回)│中高分院(程序駁回)│彰化地院││確├──────┼─────────┼─────────┼─────────┤│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77│99年度上訴字第2177│100年度簡字第209號││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30│99.12.30│100.03.10│├─┴──────┼─────────┼─────────┼─────────┤││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53號│字第553號│字第1571號││備註├─────────┴─────────┼─────────┤││編號1、2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3、4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附表:受刑人游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7.05│99.09.22│99.09.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9240號│字第2195號│字第2195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09號│99年度訴字第1616號│99年度訴字第16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31│100.03.28│100.03.28│├─┼──────┼─────────┼─────────┼─────────┤││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09號│99年度訴字第1616號│99年度訴字第16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10│100.04.19│100.04.19│├─┴──────┼─────────┼─────────┼─────────┤││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71號│字第2464號│字第2464號││備註├─────────┼─────────┴─────────┤││編號3、4經定執行刑│編號5、6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為有期徒刑6月││└────────┴─────────┴───────────────────┘
附表:受刑人游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9日至同年│99.09.23│99.07.20│││月10日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30號│字第1117號│第9479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訴字第24號│100年度易字第4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542││事│案號│││、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31│100.05.11│100.05.26│├─┼──────┼─────────┼─────────┼─────────┤││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0年度訴字第24號│100年度易字第45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542││判│案號│││、5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17│100.06.08│100.05.26│├─┴──────┼─────────┼─────────┼─────────┤││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989號│字第3105號│字第3400號││備註││├─────────┤││││編號9至11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附表:受刑人游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9.08.18│99.07.17│99.07.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79號│第9479號│第10350、10460、│││││10461、10532、│││││1092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上易字第542│100年度上易字第542│100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548號│、548號│12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26│100.05.26│100.10.1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42│100年度上易字第542│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548號│、548號│12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26│100.05.26│100.10.18│├─┴──────┼─────────┼─────────┼─────────┤││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00號│字第3400號│保字第202號││備註├─────────┴─────────┼─────────┤││編號9至11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12至19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附表:受刑人游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並應│有期徒刑7月,並應│有期徒刑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年│年│├────────┼─────────┼─────────┼─────────┤│犯罪日期│99.09.23│99.10.13│99.10.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350、10460、│第10350、10460、│第10350、10460、│││10461、10532、│10461、10532、│10461、10532、│││10926號│10926號│1092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1225號│1225號│12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18│100.10.18│100.10.1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1225號│1225號│12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18│100.10.18│100.10.18│├─┴──────┼─────────┼─────────┼─────────┤││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保字第202號│保字第202號│保字第202號││備註├─────────┴─────────┴─────────┤││編號12至19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附表:受刑人游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並應│有期徒刑6月,並應│有期徒刑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年│年│├────────┼─────────┼─────────┼─────────┤│犯罪日期│99.10.08│99.05.30│99.10.1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350、10460、│第10350、10460、│第10350、10460、│││10461、10532、│10461、10532、│10461、10532、│││10926號│10926號│1092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1225號│1225號│12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18│100.10.18│100.10.1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1225號│1225號│12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18│100.10.18│100.10.18│├─┴──────┼─────────┼─────────┼─────────┤││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保字第202號│保字第202號│保字第202號││備註├─────────┴─────────┴─────────┤││編號12至19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附表:受刑人游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9.10.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350、10460、│││││10461、10532、│││││10926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12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18│││├─┼──────┼─────────┼─────────┼─────────┤││法院│中高分院││││確├──────┼─────────┼─────────┼─────────┤│定││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12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18│││├─┴──────┼─────────┼─────────┼─────────┤││彰化地檢100年度執│││││保字第202號││││備註├─────────┼─────────┴─────────┤││編號12至19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