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