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債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8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