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原告0000-0000.原告0000-0000.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0000-0000.被告 林震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侵訴字第4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林文雄 、 徐秀鳳 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周靜妮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