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1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蘇啓泰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157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5月6日下午1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徐毓羚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
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徐毓羚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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