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韋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
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1,8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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