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韋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間
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1,8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