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事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政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志郎 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第五段倒數第二行
、第六段第二行關於「1,1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
職權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馥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