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9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鐘婉菁 被告 胡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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