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98年4月1日│50,000元│LH0000000│││新店分行 姜書良銀行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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