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85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雅秋
選任辯護人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 律師(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612號),業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葉輝 定於111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告訴, 爰命 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