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85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雅秋

選任辯護人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 律師(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612號),業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葉輝 定於111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告訴, 爰命 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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