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自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第三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可稽,自訴人雖於同年四月十日誤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上訴,惟仍視同當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然本件自訴人乃遲至同年四月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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